【SJ House】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係咩概念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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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買家/賣家準備簽署一份名為:“臨時買賣合約” (即俗稱 “臨約”,英文為: Provision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),應該理解這份文件所含意義。

 

根據《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219章) 第3條,除非土地(包括房屋 / 樓宇單位 / 大廈)買賣合約是以書面訂立,否則法庭不會審理與土地買賣有關的法律訴訟。

因此,透過口頭協議買賣一個物業,便得不到法律的保障。

即使臨時賣買合約寫有「臨時」一詞,但一份妥善簽署的臨時賣買合約實屬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,而買賣雙方必須遵守有關條款。如果雙方未能簽訂正式買賣合約(以取代臨時賣買合約),他們仍可按照臨時賣買合約去完成交易或向對方追討賠償。